申请人:陈美英,女,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申请人:绍兴本曼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秋湖村王家溇。法定代表人:嵇兴军。委托代理人:张丽群,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美英撤回强制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陈美英撤回对被申请人绍兴本曼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终结绍兴本曼纺织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王萍审判员:胡华江审判员:曹滢钰
书记员:周杉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