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住所地上海市漕宝路**。法定代表人:柯勤飞,校长。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申港美术装璜工程公司,住所地张家,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金碧大厦> 法定代表人:戚有新,总经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系由原上海轻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等合并成立,被申请人公司登记股东为张家港市经济发展公司和上海轻工业高等专科学校。1999年9月,申港装璜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但其股东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此,申请人承继为公司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清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第一百八十三条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申请张家港保税申港美术装璜工程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本院予以受理。
审判长:黄海燕审判员:季建华审判员:陈晓红
书记员:施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