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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20

广州裕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强清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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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20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申请公司清算文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广州裕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

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裁定受理了广州市新中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兴公司”)申请广州裕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景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陈联书(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担任裕景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2020年10月31日,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裕景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裕景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5日,注册资本伍佰万元人民币,注册号为4401011102130,法定代表人为岑钊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为1998-08-05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为经营穗国土建用字【1997】第26号文批准的环市西路101号地段6001平方米土地开发经营停车场、商住楼。裕景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经营状态显示为“已吊销”。裕景公司股东分别为广州市新中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7%)、广州市金轮集体资产管理公司(持股比例为43%)和广州保兴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2002年12月30日,裕景公司因未参加2001年度年检被广州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清算组接受指定后,依法对裕景公司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组经调查,未发现裕景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信息、车辆、不动产和对外投资等资产信息。截止终结报告提交之日,清算组未接管到裕景公司的印鉴、证照、财务账册、重要合同资料等任何资料和财产。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未收到任何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未收到任何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清算组已以告知书的形式向债务人广州裕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股东释明清算义务人无法清算的法律责任,并制作了《清算报告》经广州裕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书面确认无异议,现清算组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之规定,以无法清算为由提请本院裁定终结广州裕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清算组未能接管到裕景公司的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及其他任何财务资料,经调查,清算组没有发现裕景公司任何财产,在债权申报期内也没有债权人申报债权,属于上述“无法清算”的情形。清算组申请本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州裕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朱敏审判员:钟淑敏审判员:丘杰

书记员:苏倩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