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南油海鹰房地产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何爱军。
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依法裁定受理广东南油海鹰房地产公司申请广州南油海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海鹰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于2019年10月24日指定何爱军[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为广州海鹰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本院查明:清算组对广州海鹰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进行清理,截止至2020年3月17日,没有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经清算审计,截止至2019年9月30日,广州海鹰公司的总资产为0元,负债总额为338491.42元,所有制权益总额为-338491.42元。清算组根据清算情况,制作了《广州南油海鹰房地产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请求本院对《广州南油海鹰房地产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详见附件)予以确认并裁定终结广州海鹰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公司登记机关依清算组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后,公司终止”。本案中,清算组依据依法对广州海鹰公司开展了清算工作,对广州海鹰公司的资产、账册及人员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清算报告,该清算报告对广州海鹰公司清算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经清算,广州海鹰公司没有可分配的剩余资产,清算组现申请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广州海鹰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理据充分,本院依法应对该清算报告予以确认,并在确认清算报告后裁定终结清算程序。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广州南油海鹰房地产有限公司清算组制作的《广州南油海鹰房地产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详见附件);二、终结广州南油海鹰房地产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葛卫东审判员:张蕾蕾审判员:石佳
书记员:张思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