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协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
本院依法受理广州房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广州协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和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担任协和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现清算组向本院申请裁定终结协和公司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清算组对协和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未能发现协和公司的财产,也未收到任何债权申报。清算组未能接管到协和公司的账册或其它重要文件,协和公司的人员下落不明,清算组遂申请本院裁定终结协和公司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的规定:“……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现清算组未能接管到协和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协和公司的人员也下落不明,属于上述规定“无法清算”的情形。清算组申请本院裁定终结协和公司清算程序,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州协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钟淑敏审判员:曲卫东审判员:丘杰
书记员:韩嘉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