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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9

广州市锅炉工业公司、广州市锅炉服务公司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清申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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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9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广州市锅炉工业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工业开发区之二。法定代表人:赵太江。被申请人:广州市锅炉服务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83号之17B幢首层03、04号。法定代表人:赵太江。申请人广州市锅炉工业公司(以下简称“锅炉工业公司”)以被申请人广州市锅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锅炉服务公司”)在出现公司解散事由后一直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锅炉服务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查明,锅炉服务公司成立于1983年7月23日,注册号为4401011302330,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拾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赵太江,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83号之17B幢首层03、04号,公司类型为集体企业,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包括:加工、维修;锅炉附属设备、配件;……等。锅炉服务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因锅炉服务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原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年12月24日作出了穗工商管处字[2008]第319-0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锅炉服务公司的营业执照。锅炉服务公司现时的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根据锅炉服务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和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的记载,锅炉服务公司的出资人为锅炉工业公司、锅炉服务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本案中,锅炉服务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其登记机关为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中,锅炉服务公司已于2008年12月24日被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其应当在法人解散事由出现后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锅炉服务公司至今一直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在锅炉服务公司一直未主动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下,锅炉工业公司作为锅炉服务公司的出资人,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锅炉服务公司进行清算。现锅炉工业公司向本院提出指定清算组对锅炉服务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广州市锅炉工业公司对被申请人广州市锅炉服务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丘杰审判员:张妍审判员:宁建文

书记员:苏仁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