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广粮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广州广粮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清算,广州广粮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粮饮料食品公司)已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请求本院裁定宣告广粮饮料食品公司破产并终结广粮饮料食品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现经管理人清产核资,广粮饮料食品公司已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申请宣告广粮饮料食品公司破产并终结广粮饮料食品公司破产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广州广粮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广州广粮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案申请费25元,由广州广粮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财产清偿。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宁建文审判员:张妍审判员:曲卫东
书记员:韩嘉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