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春谦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6月3日,本院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苏州春谦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华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本院查明:经管理人调查发现,苏州春谦纺织有限公司现已无经营场所、无经营人员,管理人未接管到任何财产。管理人已审查认定的债权总额为230273.63元,据此编制的债权表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全体债权人一致表示对该债权表无异议,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苏0509破5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该无争议债权表。另,截至2020年7月30日,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1380元。管理人认为,苏州春谦纺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甚至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宣告苏州春谦纺织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苏州春谦纺织有限公司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并且资产已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已达到宣告破产的条件。同时,苏州春谦纺织有限公司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应当终结破产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苏州春谦纺织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苏州春谦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如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章伟审判员:沈平审判员:吴龙章
书记员:沈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