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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曹建良、桐乡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83破申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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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曹建良,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申请人:桐乡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鱼行街金信大厦1幢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699543120P。法定代表人:高建梁。2020年7月24日,申请人曹建良以被申请人桐乡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不能清偿已申请执行的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万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同日,本院执行部门经审查作出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向万达公司送达破产异议通知书,万达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万达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位于桐乡市梧桐街道鱼行街金信大厦1幢701号,法定代表人高建梁,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杨云松(持股50%)、于勇达(持股50%)。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14日,营业期限至2030年1月13日,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自有房屋出租;物业管理,登记机关为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另查明,2016年12月19日本院出具(2016)浙0483民初822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以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桐乡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曹建良水电安装工程款1460854.5元;二、原告曹建良上述工程款就涉案工程拍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495元,减半收取11747.5元,由被告桐乡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在以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名下资产不足以清偿在案的到期债务。

受理申请人曹建良对被申请人桐乡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包伟审判员:沈武英审判员:李钢

书记员:陈晓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