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华侨城新侨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人:田力。
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裁定受理深圳市华星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深圳市华侨城新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新侨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为新侨公司管理人。管理人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新侨公司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完毕,清算工作基本完成,请求本院终结新侨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9年9月3日依法宣告新侨公司破产,2020年8月31日裁定认可《新侨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根据分配方案已将全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或提存,清算工作已基本完成。
本院认为,新侨公司的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完毕,清算工作基本完成,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深圳市华侨城新侨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案件受理费32336.03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白田甜审判员:谢继宇审判员:王芳
书记员:王奇峰(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