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任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人:靳军,深圳市。2020年12月28日,深圳市任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深圳市任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任达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为由,申请裁定终结任达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管理人完成了调查、接管、审计、清理财产及审核债权等清算工作。任达公司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申请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深圳市任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案破产申请费1800.70元,从深圳市任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霍雨审判员:赵钟审判员:黄新
书记员:李慧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