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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深圳市捷登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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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20年文书破产程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深圳市捷登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岭工业区3-1小区厂房第8栋五楼501房。法定代表人:罗显照。申请人深圳市捷登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登工贸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查明,申请人捷登工贸公司成立于1994年06月3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股东为罗显照、土岳林,经营范围包括: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等。2019年8月26日,捷登工贸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该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祺伟,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卫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载明,截至2019年6月30日,捷登工贸公司的资产为21549.77元,负债为2826946.84元,已经资不抵债。捷登工贸公司提交的社保清单显示,2019年1月起,该公司的参保员工人数为0。捷登工贸公司陈述,该公司已经停止营业。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破产程序清理债务。申请人捷登工贸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现已停止经营。因此,可以认定捷登工贸公司具有破产原因,捷登工贸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捷登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李育元审判员:谢继宇审判员:唐姗

书记员:肖述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