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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深圳泽然商贸有限公司、罐仔食品(深圳)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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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20年文书破产程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深圳泽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红岭中路园岭花园南国大厦2栋25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12460H。法定代表人:郁振。被申请人:罐仔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青松西路56号友利通科技工业厂区C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25288E。法定代表人:蔡添源。委托代理人:王杨,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小波,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泽然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裁定受理其破产申请之前,自愿撤回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深圳泽然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罐仔食品(深圳)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白田甜审判员:谢继宇审判员:王芳

书记员:林艺园(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