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泽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红岭中路园岭花园南国大厦2栋25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12460H。法定代表人:郁振。被申请人:罐仔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青松西路56号友利通科技工业厂区C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25288E。法定代表人:蔡添源。委托代理人:王杨,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小波,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泽然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裁定受理其破产申请之前,自愿撤回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深圳泽然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罐仔食品(深圳)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白田甜审判员:谢继宇审判员:王芳
书记员:林艺园(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