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成鸿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人:蔡深兴。2020年12月25日,深圳市成鸿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以深圳市成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鸿公司)已全面清算,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为由,请求本院裁定终结成鸿公司的破产程序。本院查明:成鸿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3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江苏成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85%)及陈芳(持股15%);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成鸿公司目前已停止经营,员工已经遣散。2018年12月3日,本院裁定受理成鸿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接管了成鸿公司印章、证照及财务账册等,并委托审计机构对成鸿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载明成鸿公司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20年4月20日,本院以资不抵债为由裁定宣告成鸿公司破产。2021年1月18日,本院裁定认可《深圳市成鸿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成鸿公司破产财产为1420621.33元。扣除破产费用460453.75元后,成鸿公司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为960167.58元。管理人已按该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经过该次分配,成鸿公司职工债权、社保债权的清偿比例为100%,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3.04%
终结深圳市成鸿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案破产申请费8792.8元,从深圳市成鸿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霍雨审判员:赵钟审判员:黄新
书记员:李慧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