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立旺车业(深圳)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人:李正,立旺车业(深圳)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认为,立旺车业公司下落不明,经依法催告,管理人无法接管财务账册和重要文件进行全面清算。依据管理人对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制作分配方案,现立旺车业公司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立旺车业(深圳)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案案件申请费814元,从立旺车业(深圳)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白田甜审判员:王芳审判员:黄新
书记员:杨馥溢(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