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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9

深圳前海新港商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105号之三

案由与程序
· 破产
裁判日期
2019-12-19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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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深圳前海新港商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人:马晓燕,深圳前海新港商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2019年12月19日,深圳前海新港商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以深圳前海新港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新港公司”)现有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为由,申请本院裁定终结前海新港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前海新港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5日,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叶国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股东为深圳马成商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港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本院于2019年4月8日裁定受理前海新港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为前海新港公司管理人。经管理人清算并经本院裁定确认,有9家债权人对前海新港公司享有债权,债权总额为40968821.85元,其中税款债权额为2557.51元,普通债权额为40966264.34元。因前海新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裁定宣告前海新港公司破产。2019年12月12日,本院裁定认可《深圳前海新港商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前海新港公司可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为41498.26元,其中应优先支付破产费用10649.25元(包括案件申请费用418.73元、已支付的破产费用4832元、管理人报酬4979.79元、预留后期执行职务费用418.73元),职工债权清偿比例为69.61%,分配金额为30849.01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暂无财产可供分配。截至管理人申请之日,管理人已按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本院认为,管理人接管前海新港公司后,对前海新港公司进行了清算。前海新港公司现有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申请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深圳前海新港商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案申请费418.73元,从深圳前海新港商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岳燕妮审判员:白田甜审判员:王芳

书记员:王嫏嬛(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