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恒达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人:相恒祥,深圳市恒达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认为,因恒达信公司下落不明,管理人未接管到恒达信公司任何财产、印章、账簿和文书等资料,导致管理人无法进行清算。依据管理人对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恒达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恒达信公司现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本院宣告恒达信公司破产并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市恒达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深圳市恒达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因恒达信公司无破产财产,本案不收取案件申请费。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白田甜审判员:谢继宇审判员:王芳
书记员:卢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