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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9

广州盛杰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创鸿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破申465号

案由与程序
· 破产
裁判日期
2019-08-09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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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广州盛杰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涌岭路8号1101房。法定代表人:童瑶,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深圳市鹏创鸿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园美社区园岭路志泫瀚工业园厂房D栋四楼。法定代表人:吴利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宇,广东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州盛杰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深圳市鹏创鸿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盛杰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之前,自愿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广州盛杰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深圳市鹏创鸿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胡曲云审判员:谢继宇审判员:唐姗

书记员:郝慧丹(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