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02号新闻大厦1号楼31号。法定代表人:蔡如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覃炳尧,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霁雯,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深圳星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河南路星河worldF栋15楼1501。法定代表人:佟显乔,总经理。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在本院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之前,自愿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撤回对深圳星行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岳燕妮审判员:唐姗审判员:夏静
书记员:肖述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