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和信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人:聂鹏民。2020年12月17日,管理人以深圳市和信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信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为由申请本院宣告该公司破产;同时,因和信公司下落不明,管理人未能接管公司的印章、财务账册等资料,无法进行全面清算,经调查该公司亦无财产可供分配,故请求本院裁定终结和信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和信公司下落不明,管理人未接管到其公司印章、财务账册和重要文件等资料。依据管理人对和信公司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和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和信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申请人申请本院宣告和信公司破产并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市和信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深圳市和信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案不收取案件申请费。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李育元审判员:谢继宇审判员:唐珊
书记员:郝慧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