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东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2368号一层。代表人:上海东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夏玲。被申请人:四川东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希望路7号6栋2单元7层703号。法定代表人:闵春光。
申请人上海东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昊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东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东昊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申请人上海东昊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其为四川东昊公司的股东,四川东昊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在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为此申请本院对四川东昊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东昊公司作为四川东昊公司股东可以在四川东昊公司吊销之后依法申请对其强制清算。虽然四川东昊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在成都市武侯区,但该公司系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四川东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不具管辖权,上海东昊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不符合规定,故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上海东昊公司应当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上海东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成春
书记员:张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