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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徐彩侠与民间借贷纠纷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陕02司救访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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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徐彩侠,女,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救助申请人徐彩侠以其在涉诉信访问题处理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徐彩侠称,其与王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被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救助申请人患脑梗塞、高血压,身体状况较差,其丈夫郑某某患有脑梗死后遗症,常年瘫痪在床,家庭生活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10000元。

经审查查明,救助申请人徐彩侠与王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陕0202民初382号民事判决,驳回徐彩侠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9)陕02民终28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诉讼期间,救助申请人多次向各级机关信访反映。另查明,救助申请人徐彩侠患有脑梗塞、高血压,其丈夫郑某某因脑梗死后遗症,常年瘫痪在床,家庭生活困难。以上事实,有原一、二审生效判决、诊断证明、救助申请人所居住社区出具的困难证明、息诉罢访承诺书等证据附卷证实。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徐彩侠系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救助申请人患有脑梗塞、高血压,其丈夫郑某某因脑梗死后遗症,常年瘫痪在床,家庭生活困难,其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并承诺在接受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徐彩侠司法救助金1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