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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张文平与李文平民间借贷纠纷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陕0902司救访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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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司法救助申请人:张文平,男,1940年7月15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安康市汉滨区,居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张文平与李某某债务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张文平以自己体弱多病、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查明,1998年10月9日,李某某向张文平借款13200元,约定5个月还款并支付利息。到期后,李某某未能还款,张文平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本院于2000年4月29日作出(2000)安关民初字第034号民事判决书,张文平不服,提出上诉。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3日作出(2000)安中民终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李某某偿还张文平借款13200元,支付利息7318.08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8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判决生效后,张文平于2001年8月2日向本院首次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措施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属典型的因客观原因导致的执行不能,遂将案件做终结本次执行处理。张文平因此心生不满,多次信访。本次恢复执行后,本院再次穷尽财产查控措施,仍未查控到李某某足额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因客观原因执行不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实现,引发信访问题,申请人现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生活困难,有鉴于此,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可以将申请人纳入司法救助范围,给予适当司法救助。申请人已承诺息诉罢访。依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九)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张文平司法救助金17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引用法律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