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周芳,女,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救助申请人周芳以其在申请执行宜宾县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0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周芳称:本院(2003)宜宾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应由宜宾县龙池乡人民政府偿还周芳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从2000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004年2月23日申请本院执行,2008年5月28日领取5万元借款本金,但未收回利息,其家里多人病重,全部经济负担都是其承担,工资每月只有2700元,女儿到处打工,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20000元。
经审查查明,本院2003年12月16日作出的(2003)宜宾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宜宾县龙池乡人民政府偿还周芳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从2000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004年周芳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08年本院强制执被执行人龙池乡人民政府的煤矿一个,经宜宾市叙州区(原宜宾县)政法委主持协调决定对近二十件执行案件清偿借款本金,动员申请执行人放弃全部利息,但周芳不同意放弃利息。2008年5月28日,周芳领取5万元借款本金,之后周芳一直找本院,要求清偿利息(5000097个月2%)为97000元,并多次信访。另查明,救助申请人周芳于2014年、2015年、2016年各领取司法救助金3000元,共计领取9000元。救助申请人周芳家庭经济条件确实困难,其书面承诺本次司法救助后,以此结案,永不再追诉。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周芳申请强制执行宜宾县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执行到位全部标的款,救助申请人周芳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周芳司法救助金2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