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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周菊华执行决定书

(2020)湘0121司救执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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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周菊华,女,1950年9月23日出生,住长沙市。

救助申请人周菊华以其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同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周菊华称:自己诉廖美琴、杨汉龙、宋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决由宋新华、杨汉龙在继承杨年高遗产范围内共同偿还432000元,由廖美琴连带偿还432000元。执行中未执行分文,现本人年老多病,家庭生活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120000元。

经审查查明,周菊华曾多次借款给杨年高(系宋新华之子、杨汉龙之父、廖美琴前夫),杨年高于2019年7月28日死亡。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判决由宋新华、杨汉龙在继承杨年高遗产范围内共同偿还432000元,由廖美琴连带偿还43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廖美琴、杨汉龙、宋新华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执行未果。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周菊华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其情况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予以救助的情形,不应当予以救助。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救助申请人周菊华不予司法救助。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