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王保忠民间借贷纠纷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陕0322司救访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文书

司法救助申请人王保忠,男,生于1945年4月25日,汉族,家住凤翔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司法救助申请人王保忠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信访司法救助申请,其理由为涉诉信访处理中生活面临困难,请求给予国家司法救助2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对司法救助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查明,原告田秀琴、符某某、符海洋诉信访人王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秀琴、符某某、符海洋亲属符永志经喻新介绍认识了信访人王保忠。信访人王保忠于2008年9月4日和2008年9月17日两次在符永志处借款28800元,信访人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在审理中信访人要求对借条中自己签名进行司法鉴定,后经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检材中的王保忠签名笔迹与样本中的信访人王保忠签名笔迹是同一人书写。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的(2017)陕0322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信访人王保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田秀琴、符某某、符海洋清偿借款本金28800元,并按照本金8800元、年利率24%支付2009年4月17日到2016年8月20日的借款利息15505.59元,合计44305.59元;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信访人王保忠负担。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宣判后,信访人王保忠不服,又提出上诉。经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陕03民终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信访人王保忠仍然不服曾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19年9月3日作出(2019)陕03民申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保忠的再审申请。嗣后,信访人因该案的处理先后在北京、西安、宝鸡以及中央巡视组等处信访。现因信访人王保忠自愿息诉罢访,要求给予国家司法救助25000元。另查,信访人王保忠长期患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导致家庭困难属实。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王保忠长期患病,又因信访导致家庭经济生活困难,属于司法救助的对象范围。按照《凤翔县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个案救助具体数额标准,经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研究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王保忠18000元救助。综上所述,依照《凤翔县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王保忠司法救助金18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