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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2020)晋0924司救执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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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救助申请人:孟兴虎,男,1951年12月17日生,汉族,繁峙县杏园乡泽萌泉村人。

救助申请人孟兴虎以其与李进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孟兴虎称:其与李进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李进义已死亡,且无可供执行财产,判决后未得到全部赔偿,孟兴虎无经济来源,生活非常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一万元。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已死亡,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救助申请人孟兴虎至今未能得到全部赔偿,救助申请人收入低,生活特别困难。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救助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孟兴虎司法救助金一万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审判员::李泽青

书记员::张丙华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