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淡华,女,194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华清(亲属关系),男,住龙泉市。被申请人:浙江欧龙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查田镇工业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75191927XC。法定代表人:吴寿梅,任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局于2020年6月19日将申请执行人王淡华与被执行人浙江欧龙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案件移送转破产清算。王淡华以欧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通知了被申请人欧龙公司,被申请人欧龙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欧龙公司于2003年3月5日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原法定代表人吴芳富于2018年5月7日死亡,现法定代表人为吴寿梅。股东为吴英远(持股比例为51%)、陈遇飞(持股比例为49%)。(2019)浙1181执809号王淡华与欧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目前,被申请人欧龙公司已清偿0元。另外,本院受理欧龙公司为被执行人且未执行完毕的案件12件,执行标的为11156236.27元及利息。被申请人欧龙公司目前已停止营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欧龙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申请人王淡华作为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主体适格。被申请人欧龙公司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破产主体适格。被申请人欧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破产原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王淡华对被申请人浙江欧龙陶瓷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王伟审判员:吴孝森审判员:沈丹
代书记员:潘黎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