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毛帆,男,汉族,1961年1月29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被申请人:宁波中莱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35,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0714868378)。法定代表人:黄金豪。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毛帆与黄金豪、宁波市鄞州新恒潮户外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秸恪孛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华野户外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中莱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认为宁波中莱进出口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毛帆同意,将宁波中莱进出口有限公司案件材料移送本院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宁波中莱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登记设立,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街,45号,注册资本100万元。(2020)浙0205执76号案件中,被执行人宁波中莱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付申请执行人毛帆1858000元。上述案件执行过程中,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未查询到任何财产。
本院认为:宁波中莱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街,45号,登记机关为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清算原因。综上,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宁波中莱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柯织虹人民陪审员:魏晓华人民陪审员:魏育红
代书记员:徐倩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