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素琴,女,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申请人:江苏霞兴外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曲霞镇曲霞村霞幕圩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张守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江苏霞兴外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霞兴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申请执行人杨素琴向本院书面申请对霞兴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决定,将霞兴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登记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结。
本院查明:杨素琴与霞兴公司、陈东泉、蔡烨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9)苏1283民初507号民事调解书:一、双方一致同意以130000元了结本案,霞兴公司、陈东泉当即给付30000元,霞兴公司、陈东泉保证于2019年8月30日前给付杨素琴30000元,2020年2月20日前给付杨素琴30000元,余款2020年9月30日前还清;二、若霞兴公司、陈东泉有一期未足额履行,杨素琴有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杨素琴自愿承担自2019年3月13日起按本金100000元扣减已偿还部分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三、杨素琴自愿放弃对蔡烨佩的诉讼请求,不再要求其承担责任;四、余无瓜葛。该调解书生效后,霞兴公司、陈东泉均未履行,杨素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亦未能清偿。故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作出(2019)苏1283执4203号之二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霞兴公司于2015年5月4日设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于泰州市泰兴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泰兴市曲霞镇曲霞村霞幕圩大街18号。该公司已歇业多年。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霞兴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霞兴公司是经登记设立的营利法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申请人杨素琴对霞兴公司的债权经生效裁决书确认,是霞兴公司的合法债权人。霞兴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应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杨素琴对江苏霞兴外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刘军审判员:陈建忠人民陪审员:尹必峰法官助理:叶秋云
书记员:陈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