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玺,男,198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徐州广通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法定代表人:王贯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徐州广通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张玺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决定将徐州广通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移送破产清算。2020年9月27日,本院立案登记徐州广通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原告张玺与被告徐州广通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王贯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苏0302民初262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徐州广通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原告张玺借款本金18.2万元,被告王贯奎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书已经生效。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致申请人的债权未受清偿。徐州广通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曾用名徐州广丰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30日,法定代表人王贯奎,注册号91320302565323587P,注册资本101万元,工商登记股东为王贯奎,工商登记公司住所地为徐州市解放北路2号汇源置地广场1#-1-1320室;徐州广通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玺系被申请人徐州广通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的原因。本院经申请人申请,将徐州广通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张玺对徐州广通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林佳锟审判员:季平审判员:王艳玲法官助理:王娜
书记员:裴小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