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廖明正,男,住四川省罗江县。被申请人:四川省富顺锦明笋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东湖镇南环路。法定代表人:刘少英,执行董事。
廖明正与四川省富顺锦明笋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顺锦明公司)、成都市锦江区银泰百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兴九兴农林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1民终8808号民事判决书,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08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富顺锦明公司应偿还廖明正2000万元(暂计)。因富顺锦明公司到期未履行判决,廖明正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0)川0108执929号。2020年9月5日,廖明正以富顺锦明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其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申请移送破产审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将案件移送至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富顺锦明公司送达债权人申请其破产的通知书。富顺锦明公司收到通知后,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组织债权人廖明正,债务人富顺锦明公司召开听证会,廖明正及富顺锦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张习超到庭参加听证会。会上富顺锦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同意破产。
本院查明:富顺锦明公司在成都市法院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4件,执行标的合计4200余万元。在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涉执行案件,执行标的17560387元。经执行查明该公司财产状况为:1.房产七套,位于四川省富顺县东湖镇南环路,已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查封,经执行评估价为1696万元;2.土地一宗,位于四川省富顺县东湖镇南环路,已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查封,价值不明。以上财产均已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系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已无其他财产。另查明,富顺锦明公司系于2011年1月11日在四川省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登记住所地为四川省富顺县东湖镇南环路。
本院认为,富顺锦明公司系四川省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属于适格破产主体,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富顺锦明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廖明正对四川省富顺锦明笋竹食品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李宁川审判员:马超审判员:但唐付法官助理:黄守益
书记员:荣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