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红,女,195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申请人:镇江闽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宗泽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731776785D。法定代表人:高可兴。
申请人黄**红与被申请人镇江闽镇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苏1102民初409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闽镇公司未按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2020年2月14日,黄**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闽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在征得申请人黄**红同意后,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苏1102执恢151号执行决定,决定将该案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依法通知了闽镇公司,闽镇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闽镇公司于2001年9月25日在镇江市京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为镇江市宗泽路****楼镇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高可兴,公司股东为高可兴(持股70%)、刘凤梅(持股30%)。目前已知该公司有未执行到位案件9件,涉案标的约2077710.15元。现闽镇公司已处于歇业状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闽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在征得申请人黄**红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黄**红对闽镇公司享有债权并已经本院(2017)苏1102民初4090号民事判决确认,故黄**红作为债权人符合申请人的资格。闽镇公司住所地为镇江市宗泽路****楼,属本院辖区,对本案本院具有管辖权。现闽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黄**红申请对闽镇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黄**红对镇江闽镇纸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吴培华审判员:王晓宝审判员:孙嘉欣
书记员:荆小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