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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刘桂生与如东县马塘砖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23破申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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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桂生,男,195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被申请人:如东县马塘砖瓦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法定代表人:施问才。

执行过程中,经刘桂生同意,于2020年9月8日决定将如东县马塘砖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塘砖瓦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0年9月15日,本院对马塘砖瓦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马塘砖瓦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89年10月12日,注册资本157.14万元,股东为施问才、张万富、陈美,住所地如东县马塘镇马南村**,经营范围为烧结砖、瓦、空心砌块制造、销售,登记状态为已吊销。2015年3月10日,本院对(2015)东民初字第00397号刘桂生与马塘砖瓦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一、马塘砖瓦公司共计结欠刘桂生借款人民币115万元,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马塘砖瓦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各偿还刘桂生借款人民币10万元,余款15万元于2016年4月10日前偿还。二、若马塘砖瓦公司有任一期未能按照上述约定还款,刘桂生有权就未偿还的借款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10元,由刘桂生负担4305元,由马塘砖瓦公司负担4305元。因马塘砖瓦公司未能依照上述调解书的约定履行,刘桂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案号(2015)东执字第01337号。2015年11月13日,本院裁定终结(2015)东执字第013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马塘砖瓦公司在本院共涉二十余起执行案件,未执行到位金额400万元左右。

本院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被申请人马塘砖瓦公司住所地位于如东县马塘镇马南村**,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2.申请人刘桂生对被申请人马塘砖瓦公司的债权已经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03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其作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移送破产审查,故被申请人马塘砖瓦公司属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适格主体。3.被申请人马塘砖瓦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案中,根据本院执行局移送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马塘砖瓦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多起执行案件未能执行到位,现被申请人马塘砖瓦公司已经停止生产经营,从被申请人马塘砖瓦公司负债情况及至今未能全部清偿的事实来看,可以推定其已经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综上,本院依法认定被申请人马塘砖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亦符合法律规定中“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符合企业破产清算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刘桂生对如东县马塘砖瓦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王小荣审判员:吴云霞审判员:陈庭庭法官助理:李艳云

书记员:管永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