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王忠,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王忠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研究,现已办理终结。王忠申请称:申请人王忠与被执行人鹿凡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赔偿申请人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十分困难,申请救助。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王忠与被执行人鹿凡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赔偿申请人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至今未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十分困难,之前未申请过救助。提交以下材料:1、救助申请书;2、身份证复印件;3、所在村委会出具的生活困难的证明及执行人员提交的同意给予申请人救助的相关证明。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申请人符合上述意见规定的应当予以救助的情形,本院决定予以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第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救助王忠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