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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陈某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鲁0684司救民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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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救助申请人:陈某,男,1939年12月24日出生。

陈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后,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经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研究,现已办理终结。陈某在与张华鸡场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申请人陈某提出的救助申请理由是:申请人年纪较大,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特申请法院予以救助。救助申请人提交了以下材料:1、司法救助申请书一份;2、陈某身份证复印件;3、蓬莱市人防工程种鸡场的证明、关于陈某反映申请廉租住房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及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证实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4、(1990)蓬法登经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1992)烟法经上字第297号民事裁定书;5、关于陈某上访反映案件的复查报告及笔录3份;6、承诺书一份,证实陈某承诺得到救助后,保证不会因此案上访或弄虚作假骗取司法救助款。

经审理查明,张华与陈某鸡场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原蓬莱县人民法院于1992年6月30日作出(1990)蓬法登经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陈某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11月14日作出(1992)烟法经上字第297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蓬莱市人民法院(1990)蓬法登经字第4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陈某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民事案件情况、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情况、救助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家庭收入来源,应当予以救助。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七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陈某司法救助金29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