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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迟某、陈某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鲁0684司救执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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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

救助申请人:迟某,女,1934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沈世强,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系迟某之子。救助申请人:陈某,女,193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委托代理人:张华,女,196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系陈某之女。

迟某、陈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后,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经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研究,现已办理终结。迟某、陈某在与任忠大、李式胜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申请救助25000元。申请人迟某提出的救助申请理由是:申请人年龄较大,瘫痪在床,常年吃药,生活不能自理。申请人陈某提出的救助申请理由是:申请人年龄较大,家庭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救助申请人迟某提交了以下材料:1、司法救助申请书一份;2、迟某、沈世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3、蓬莱市登州街道凤凰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二份,分别证实迟某与沈世强是母子关系以及申请人迟某瘫痪在床,常年吃药,生活不能自理,家庭生活困难;4、(1995)蓬登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5、承诺书一份,证实迟某承诺得到救助后,保证不会因此案上访或弄虚作假骗取司法救助款。救助申请人陈某提交了以下材料:1、司法救助申请书一份;2、陈某、陈华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及授权委托书;3、蓬莱丰源金刚石道具有限公司证明、陈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信息表及养老金发放信息、蓬莱市中医医院诊疗记录,证明陈某年纪较大,没有收入来源,生活困难;4、(1995)蓬登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5、承诺书一份,证实陈某承诺得到救助后,保证不会因此案上访或弄虚作假骗取司法救助款。

经审理查明,1996年3月25日,本院作出(1995)蓬登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判决任忠大、李式胜付给沈家业、张元顺借款25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息2.5%计算,自1994年3月28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现沈家业、张元顺均已去世,迟某系沈家业之妻,陈某系张元顺之妻,迟某、陈某对上述案件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均已去世,且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迟某、陈某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民事判决执行情况、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情况、救助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家庭收入来源,应当予以救助,审查过程中,迟某、陈某请求司法救助金平均分配,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七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分别给予救助申请人迟某、陈某司法救助金12500元,合计25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