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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隆某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鲁10司救执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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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隆某,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龙河镇。

救助申请人隆某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申请材料齐全后,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予以立案。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办理终结。救助申请人隆某申请称,其2011年在威海市××翠区××村浙江万利工程有限公司的搬迁房工程干钢筋工,到2012年结束。浙江万利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拖欠工资25000元至今未付,因劳务承包合同纠纷,威海仲裁委作出(2013)威仲字第71号裁决书,裁决威海灿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支付工程款23477.86元。立案执行后,查明二被执行人已经停止经营,无可供执行财产,追加浙江万利建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但其总公司负债累累,网络查控显示无可供执行存款,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隆某,是在外打工的农民工。家里双亲年岁已高,身体不好,两个孩子还小,一个刚上初中,一个刚上小学,正是需要教育引导的时候,为了照顾老人和孩子,老婆一直在家,家里的生活来源就靠申请人一人的收入维持。考虑申请人隆某用自己辛苦的血汗钱供养老人和孩子,农民工打工不易,经济来源极少,希望申请司法救助。救助申请人提交了救助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加盖有丰都县龙河镇政府公章的困难证明一份;(2013)威仲字第71号裁决书一份。

经审理查明,隆某与威烸灿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威仲字第71号裁决书,裁决威海灿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支付隆福建工程款23477.86元。威海市灿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撤销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作出(2013)威民一终字第28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申请撤销人威海市灿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经采取执行措施后,作出(2013)威执一字第33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有执行到位的财产。申请人隆某,是在外打工的农民工。家里双亲年岁已高,身体不好,两个孩子,一个上初中,一个上小学,为了照顾老人和孩子,妻子一直在家,家里的生活来源只靠申请人一人的收入维持,日常生活较为困难。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的规定,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规定,救助金具体数额,应当综合以下因素确定:(一)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二)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三)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四)救助申请人维持其住所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五)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综合考虑民事案件被告人赔偿情况,救助申请人的年龄、劳动能力,家庭经济状况等相关因素,并根据国家司法救助旨在解决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的救助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救助隆某人民币23000元(贰万叁仟元整)。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