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彩邦塑胶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石马径社区君新路鸿景鹏工业园B栋三楼。法定代表人:李碧方,总经理。被申请人:深圳市华章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安大道水产三围工业园A、B、C栋(A栋六楼之三号)。法定代表人:申蛟龙。申请人深圳市彩邦塑胶制品厂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华章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华章公司破产清算。被申请人经公告送达破产申请书等相关资料,未提出任何异议。委托代理人:张韵,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轩宇,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查明以下事实:申请人与申蛟龙、罗鹏杰、被申请人华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6民初29118号民事判决,判决华章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144066元。因华章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申请人华章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06执11435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另查,被申请人成立于2013年3月21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主张的债权有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且经强制执行无法得以清偿,被申请人华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彩邦塑胶制品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华章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白田甜审判员:谢继宇审判员:王芳
书记员:王奇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