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5

浙江新中天信用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深中法破初字第2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破产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浙江新中天信用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楼**。法定代表人缪兰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杰浩,户籍住址杭州市下城区,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富春东方大厦**iv> 代表人赵坤成,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中天信用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新中天信用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新中天信用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2.5元,由原告浙江新中天信用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剩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5元,原告可申请本院退还。

审判长:霍雨代理审判员:谢继宇代理审判员:陈肯萌

书记员:吴贵松(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