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太原市迪森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与刘二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清民初字第0142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太原市迪森企业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莲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华,男,该公司经理。被告刘二保,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银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

原告太原市迪森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二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启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原市迪森企业策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建华、被告刘二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原市迪森企业策划有限公司诉称,从2013年12月份开始,原告为被告设计产品标签、礼盒包装等,2014年8月2日双方结算时,被告共欠原告设计费用15000元,2015年9月10日,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用5000元,剩余10000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为了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设计费10000元。

被告刘二保辩称,业务过程中,原告不按市场规则欺骗被告价格,在发生业务的时候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并继续业务。后被告要求原告给付设计文件,被告拒绝,致使被告放弃一部分设计文稿,给被告造成损失,请求法院将此案公正合理给予纠正,驳回原告起诉。出具欠条后,2015年9月10日被告付过原告5000元,现在还有10000元没有付。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份,原告开始为被告设计产品标签、礼盒包装等。2014年8月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内容为“今欠到设计费共计壹万伍仟元(15000元),刘二保,2014.8.2”的欠条一份。出具欠条后,被告于2015年9月10日给付原告5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迪森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为被告刘二保设计产品标签、礼盒包装等,双方形成合同关系。被告刘二保给原告出具欠条后,未按欠条约定给付原告设计费,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设计费1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二保辩称,原告在业务过程中不按市场规则欺骗被告价格和原告拒绝给付被告设计文稿,给被告造成损失,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并且价格问题属相关行政部门主管,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二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太原市迪森企业策划有限公司设计费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原告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二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启珺

书记员:吴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