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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曹新娣与毛谷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1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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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新娣,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2045被告:毛谷平,男,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813。委托代理人:何永昌,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新娣诉被告毛谷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通知原告曹新娣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曹新娣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德

书记员:朱嘉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