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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张格成与清城区石角镇黄布村民委员会员一村民小组,清城区石角镇黄布村民委员会员二村民小组,清城区石角镇黄布村民委员会员三村民小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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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格成,男,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身份证号码:1255。被告:清城区石角镇黄布村委会吴一村民小组,住所地:清城区。负责人:吴启祥。被告:清城区石角镇黄布村委会吴二村民小组,住所地:清城区。负责人:吴钊林。被告:清城区石角镇黄布村委会吴三村民小组,住所地:清城区。负责人:吴金华。

原告张格成诉被告清城区石角镇黄布村委会吴一村民小组、清城区石角镇黄布村委会吴二村民小组、清城区石角镇黄布村委会吴三村民小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格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清城区石角镇黄布村委会吴一村民小组、清城区石角镇黄布村委会吴二村民小组、清城区石角镇黄布村委会吴三村民小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格成诉称:2014年12月,被告因美丽乡村建设需要对村小组鱼塘、鱼塘基进行施工工程改造等,经与原告协商,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此后,原告开始按时按质量的完成了鱼塘、鱼塘基施工。完工后,被告与原告按合同进行了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65499.40元。但被告虽对此认同,却一拖再拖,至今不付工程款。该工程欠款最主要是用来支付施工农民工工资、钩机费、施工材料费(红砖河沙水泥等),它关系到八个辛苦的农民工(张格成、林锦康、张进海、莫代志、莫双田、彭安民、莫桂强、梁国文)两个月以来的辛勤劳动所得能否得到兑现,关系到八个辛苦的农民工家庭的生活保障等问题。故此,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施工工程款共计65499.4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清城区石角镇黄布村委会吴一村民小组、清城区石角镇黄布村委会吴二村民小组、清城区石角镇黄布村委会吴三村民小组没有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吴锡棠、吴燕飞、吴卫康系清城区石角镇黄布村委会的村民代表。2014年12月20日,以吴屋村为甲方、原告张格成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承包挖鱼塘与计时合约工程》,甲方将位于清城区石角镇黄布村村民委员会吴屋村的挖鱼塘、砌鱼塘基础等工作以承包和计时计件的方式承包给乙方,并约定了质量验收及付款方式,甲方代表吴锡棠、吴燕飞、吴卫康与乙方代表张格成分别在合约上签名确认。合约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工人到场施工。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一张由吴锡棠、吴燕飞、吴卫康代表黄布吴屋村签下的欠条,拟证实其欠砌黄布吴屋村鱼塘基、砍树、竹、钩机、钩鱼塘基础等费用包括钩机费4800元、人工工资26699.40元、鱼塘护栏总人工费11000元、红砖河沙运费23000元,合共65499.40元。经本院询问,吴锡棠、吴燕飞、吴卫康对上述欠款均无异议。以上查明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承包挖鱼塘与计时合约工程》、欠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村民代表吴锡棠、吴燕飞、吴卫康与原告张格成签订的《承包挖鱼塘与计时合约工程》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了合同约定,根据其提供的欠条,被告尚欠65499.40元未支付,且村民代表对上述款项并无异议,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65499.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清城区石角镇黄布村委会吴一村民小组、清城区石角镇黄布村委会吴二村民小组、清城区石角镇黄布村委会吴三村民小组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格成支付欠款65499.40元。案件受理费719元,由被告清城区石角镇黄布村委会吴一村民小组、清城区石角镇黄布村委会吴二村民小组、清城区石角镇黄布村委会吴三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振鹏

书记员:梁闯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