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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8

董福成、庞巍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破申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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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8年文书破产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董福成,男,汉族,1959年6月2日出生,户籍住址:吉林省临江市。申请人:庞巍,女,汉族,1969年6月28日出生,户籍住址:吉林省临江市。被申请人:深圳前海聚汇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98582214N。法定代表人:牛彬,执行董事。经申请人董福成、庞巍同意,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前海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8)粤0391执713号决定,以被申请人深圳前海聚汇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决定将聚汇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委托代理人:李春雨,广东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查明,董福成、庞巍与聚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前海法院审理,并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6)粤0391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判决聚汇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董福成、庞巍归还投资款项20万元及利息9000元。该判决生效后,聚汇公司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董福成、庞巍依法向前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海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8)粤0391执173号。经前海法院查证,聚汇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主张的债权至今未得到清偿。

经查,聚汇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牛彬,股东牛彬、朱永展,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自2014年7月17日至2034年7月17日止,经营范围为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受托资产管理(不含限制项目);股权投资;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管理和咨询(均不含限制项目),现已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本院认为,申请人董福成、庞巍对被申请人聚汇公司享有合法债权,该债权经强制执行程序查证后,被申请人聚汇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申请人聚汇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前海法院征得申请人董福成、庞巍同意将被申请人聚汇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董福成、庞巍对被申请人深圳前海聚汇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岳燕妮审判员:白田甜审判员:王芳

书记员:王嫏嬛(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