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深圳市蓝希望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拓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2012)深中法执字第488-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蓝希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南岗第一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0843320-7。法定代表人卢微成。被执行人深圳市拓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办事处翠湖社区荔园路口**826法定代表人吴波。

深圳市蓝希望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拓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2]深仲裁字第2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xxx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无深圳市拓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商业登记资料。2012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人以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可能打错被执行人名字为由,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黎康养审判员:高洁代理审判员:黄泽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