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进,男,户籍地址四川省。被执行人张春海,男,户籍地址深圳市。被执行人陈建国,男,香港居民。
申请执行人王进与被执行人张春海、陈建国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0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920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工商、证券、国土、银行、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万丽华审判员:李旭春审判员:黎君
书记员:卢捷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