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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惠州侨兴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振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深龙法地执字第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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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惠州侨兴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被执行人深圳市振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申请执行人惠州侨兴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振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民二初字第2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振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进行了评估、拍卖,我庭依法对上述拍卖款进行分配,申请人可分得执行款为0元。此外,被执行人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财产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万丽华审判员:黎君审判员:李旭春

书记员:卢捷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