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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林伟志与深圳市湘津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京熹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深龙法执字第4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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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林伟志,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被执行人深圳市湘津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被执行人李京熹,户籍所在地湖南省。

申请执行人林伟志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湘津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京熹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拍卖,拍卖款支付相关费用及工人工资后无剩余。本院对此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旭春审判员:孙镇碑审判员:黎君

书记员:卢捷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