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尚晓鹏,男,1988年10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朝日新欣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张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陕西朝日新欣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朝日新欣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1077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龚四华执行员李国强执行员朱江平
书记员:尚拥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