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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尚晓鹏与陕西朝日新欣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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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尚晓鹏,男,1988年10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朝日新欣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张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陕西朝日新欣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朝日新欣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1077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龚四华执行员李国强执行员朱江平

书记员:尚拥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