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银河输变电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未央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未央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6744.5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乔小明执行员石东彦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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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陕西银河输变电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未央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未央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6744.5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乔小明执行员石东彦
书记员:王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